| 税 费 |
| 收费项目 |
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标准 |
原收费标准 |
优惠备注 |
特殊优惠 |
| 企业所得税(国税) |
30% |
24% |
实行“两免三减半”优惠,即企业从获利年度起,头2年免,第3年至5年减半征收
如属国家鼓励项目(技术密集型项目、知识密集型项目;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项目;能源、交通、港口建设项目),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,减按12%的税率。 |
出口销售额达70%以上的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减半待遇。 |
| 企业所得税(地税) |
3% |
3% |
在二免三减半期间同时免征产品出口企业(出口销售额达50%以上)和先进技术企业免交地方所得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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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个人所得税 |
17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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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(工人数、工资水平不同征收标准不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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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增值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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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营出口产品的增值税按国家规定实行“免抵退”。 |
来料加工复出口免征增值税。 |
| 营业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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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情况下不征收,企业提供国家规定的应税劳务,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,按国家规定征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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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消费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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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情况下不征收,企业生产、托加工和进口国家规定的消费品时,按国家规定征收。其他税收
1、符合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2、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,对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稅,自投产之日起,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,如情况属实,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%,5年内全部返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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